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大理院十年上字第一四八五号判决系根据原立租约认房东于出典时请求交房房客不得拒绝此项判例现时业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