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5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4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得組織常務委員會,惟依商會法第十八條、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常務委員非必在三人以上,其不滿三人者自無所謂常務委員會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