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4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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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4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4 頁 | |
商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得組織常務委員會,惟依商會法第十八條、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常務委員非必在三人以上,其不滿三人者自無所謂常務委員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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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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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得組織常務委員會,惟依商會法第十八條、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常務委員非必在三人以上,其不滿三人者自無所謂常務委員會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