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8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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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86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86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86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鄰縣受理地方管轄刑事案件第二審固屬管轄錯誤但已確定不能更據原告訴人呈訴由高廳受理原縣控告惟該呈訴在原縣判後期間內者仍可受理否則祗有依法提起非常上告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