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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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5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81 條 ( 19.12.26 ) |
為執行標的之合夥不動產,經三次減價拍賣,未能拍定,債權人亦拒絕承受時,執行法院應依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命強制管理,并可依當事人之聲請,再行估價拍賣,如仍不足清償時,可對於合夥人財產予以執行 (參照院字第九一八號及一一一二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