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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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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38 頁
相關法條:懲治盜匪條例 第 2 條 ( 33.04.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盜匪條例處罰之預備罪,雖分別規定於第二條至第五條之第三項,而第六條對於該項預備罪亦未明示除外,但團隊官兵或有查緝盜匪職責之人員犯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各未遂罪,依該條例第九條刑法第二十六條均得減輕本刑,預備罪較未遂罪為輕,自不應依該條例第六條科處唯一死刑,如犯各該條之預備罪,應解為不在第六條加重規定之列,仍應分別情形適用第二條至第五條之第三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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