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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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經議決罷免之縣參議員,認其議決與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不符時,在該條例既無得向法院起訴之明文,自不得提起關於罷免違法或無效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