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
經議決罷免之縣參議員,認其議決與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不符時,在該條例既無得向法院起訴之明文,自不得提起關於罷免違法或無效之訴訟。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5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
經議決罷免之縣參議員,認其議決與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不符時,在該條例既無得向法院起訴之明文,自不得提起關於罷免違法或無效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