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7 頁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 36.11.1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30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二款處罰,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