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57 页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4 条 ( 36.11.11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4、30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情形,仅得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第二款处罚,不构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及第三百零六条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