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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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1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4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五條之頂替兵役,應以頂替者實行頂替,罪始成立,若頂替者僅書立字據,表示承諾,尚未實行頂替,或已著手實行而未逐時,則介紹頂替者,縱有介紹之行為,仍不得謂為既逐,應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