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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5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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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五条之顶替兵役,应以顶替者实行顶替,罪始成立,若顶替者仅书立字据,表示承诺,尚未实行顶替,或已著手实行而未逐时,则介绍顶替者,纵有介绍之行为,仍不得谓为既逐,应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