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7月1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8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謂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之資格,係指經司法官資格審查機關審查,認為具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之資格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