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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4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7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8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法
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謂有
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之資格,係指經司法官資格審查機關審查,認為具有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之資格而言。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4年7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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