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20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2 條 ( 19.12.26 ) |
重婚原為現行法律所禁止,但依現行法律,不以其行為為無效,雖經判處罪刑,在未有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以前,其婚姻關係仍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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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2 條 ( 19.12.26 ) |
重婚原為現行法律所禁止,但依現行法律,不以其行為為無效,雖經判處罪刑,在未有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以前,其婚姻關係仍屬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