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21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2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4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重婚原為現行法律所禁止,但依現行法律,不以其行為為無效,雖經判處罪刑,在未有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以前,其婚姻關係仍屬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