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8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46 條 ( 19.12.26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2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父死無子,母因不知其女有繼承權,將其未成年之女應繼承之遺產立約贈與他人,實係以此項遺產應由自己繼承而為處分,其女之繼承權即因之而被侵害,其女得向受贈人請求回復,惟繼承人以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為理由,向由自命為繼承人者轉得財產之人請求返還,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稱繼承回復請求,故其女於同條第二項所定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回復者,受贈人得以此為抗辯。

  (二)來文所述情形,除司法警察官誤依特種刑事訴訟程序移送者,應依法諭知不受理外,其由檢察官依特種刑事訴訟程序起訴,經變更法條依普通刑法論科,自無庸再引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為適用刑事訴訟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