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5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8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參議會秘書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既係由省政府遴委,縱令不經銓敘,仍不能謂非委任以上之文職,即與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所稱之官吏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