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57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9日 |
县参议会秘书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既系由省政府遴委,纵令不经铨叙,仍不能谓非委任以上之文职,即与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所称之官吏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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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9日 |
县参议会秘书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既系由省政府遴委,纵令不经铨叙,仍不能谓非委任以上之文职,即与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所称之官吏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