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5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9日 |
縣參議會秘書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既係由省政府遴委,縱令不經銓敘,仍不能謂非委任以上之文職,即與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所稱之官吏相當。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9日 |
縣參議會秘書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既係由省政府遴委,縱令不經銓敘,仍不能謂非委任以上之文職,即與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所稱之官吏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