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5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8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來文所述情形,仍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適用。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58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8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來文所述情形,仍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