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08號解釋
外观
←最高法院解字第107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08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7 頁 | |
所列情形 (上告應受利益不逾二百元之件其上訴在修正民事訴訟律施行前應如何辨理) 應以甲說為是 (甲說謂法律不溯既往依民訴律施行細則第六條其上告程序仍為有效應就實體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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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6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7 頁 | |
所列情形 (上告應受利益不逾二百元之件其上訴在修正民事訴訟律施行前應如何辨理) 應以甲說為是 (甲說謂法律不溯既往依民訴律施行細則第六條其上告程序仍為有效應就實體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