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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0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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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07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08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列情形 (上告应受利益不逾二百元之件其上诉在修正民事诉讼律施行前应如何辨理) 应以甲说为是 (甲说谓法律不溯既往依民诉律施行细则第六条其上告程序仍为有效应就实体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