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7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判決案件誤地方為初級者由地方廳詳送高等廳為第二審審判

  刑律二八三條至二八六條之罪告訴權屬於被害人或其親屬二八九條之罪告訴權專屬於本夫二九○條之罪告訴權屬於尊親屬或本夫其他刑律中親告罪告訴權屬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及其夫亦得獨立告訴

  第二審發見被告有附帶犯罪未經第一審者依院判例自可併案公判

  無販賣之故意者雖收藏鴉片煙亦不能為罪至意思雖屬無形如果販賣意思自可以有形證據證明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