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79號解釋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2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 34.12.26 ) 貨物稅條例 第 14 條 ( 35.08.16 ) 營業稅法 第 25 條 ( 36.11.14 ) 印花稅法 第 28 條 ( 36.06.06 ) ![]() |
(一)來文所稱某甲販賣私鹽,係在鹽專賣暫行條例施行期間,至該暫行條例失效後,始由鹽務機關移送法院裁定,法院應依當時有效之鹽專賣條例處罰。
(二)財務機關對於法院就其移送之違反財務法規案件所為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參照院解字第二九○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