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79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3日 |
(一)來文所稱某甲販賣私鹽,係在鹽專賣暫行條例施行期間,至該暫行條例失效後,始由鹽務機關移送法院裁定,法院應依當時有效之鹽專賣條例處罰。
(二)財務機關對於法院就其移送之違反財務法規案件所為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參照院解字第二九○四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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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3日 |
(一)來文所稱某甲販賣私鹽,係在鹽專賣暫行條例施行期間,至該暫行條例失效後,始由鹽務機關移送法院裁定,法院應依當時有效之鹽專賣條例處罰。
(二)財務機關對於法院就其移送之違反財務法規案件所為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參照院解字第二九○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