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2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 34.12.26 )
     貨物稅條例 第 14 條 ( 35.08.16 )
     營業稅法 第 25 條 ( 36.11.14 )
     印花稅法 第 28 條 ( 36.06.0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來文所稱某甲販賣私鹽,係在鹽專賣暫行條例施行期間,至該暫行條例失效後,始由鹽務機關移送法院裁定,法院應依當時有效之鹽專賣條例處罰。

  (二)財務機關對於法院就其移送之違反財務法規案件所為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參照院解字第二九○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