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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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5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5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5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應送覆判之案如經控告自無庸更送覆判惟初判如有錯誤自仍不能審核糾正茲經變更從前解釋認未經控告審就實體上審理之案仍應送覆判

  私訴規則既許被害人向受理公訴之第二審衙門為之第一審漏未判決之私訴被害人如不向原審請求補充審判逕向第二審有所請求當然可由受理公訴之第二審判衙門併案判決

  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無一定限制如以命令批示或言詞記明筆錄者均屬有效

  須親告之案件既經審判衙門以欠缺訴追條件判決駁回公訴顯未就本案實體上裁判嗣後如有合法告訴仍可另案辦理

  一人所犯數罪均經起訴而第一審漏未判罪時其漏判部分如與控告部分同一事實或與該部分之事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者控告審均得以職權逕行審判不必更由檢察官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