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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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55號解釋→ |
買賣為婚並無婚書或財禮者不生婚姻之效力無重婚離異之可言果有虐待情形自可斷絕關係至和誘及有夫姦罪如有合法告訴仍應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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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為婚並無婚書或財禮者不生婚姻之效力無重婚離異之可言果有虐待情形自可斷絕關係至和誘及有夫姦罪如有合法告訴仍應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