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0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7日 |
收買漢奸財產之被告,因法院諭知免訴之判決,對於檢察官仍認為確係漢奸財產繼續查封之命令有所不服,如果該漢奸案件沒收財產之判決尚未確定,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求撤銷,不得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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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7日 |
收買漢奸財產之被告,因法院諭知免訴之判決,對於檢察官仍認為確係漢奸財產繼續查封之命令有所不服,如果該漢奸案件沒收財產之判決尚未確定,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求撤銷,不得提起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