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2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4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84 頁 | |
會計師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既許其在最近地加入公會,即可執行職務,則會計師於加入甲地公會後,又欲在乙地執行職務,如果乙地對於甲地得為最近地,雖乙地同時或以後亦有會計師公會之設立,亦無強其再行加入乙地公會之理。至是否得為最近地,應依事實認定之。
←司法院院字第12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4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84 頁 | |
會計師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既許其在最近地加入公會,即可執行職務,則會計師於加入甲地公會後,又欲在乙地執行職務,如果乙地對於甲地得為最近地,雖乙地同時或以後亦有會計師公會之設立,亦無強其再行加入乙地公會之理。至是否得為最近地,應依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