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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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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既许其在最近地加入公会,即可执行职务,则会计师于加入甲地公会后,又欲在乙地执行职务,如果乙地对于甲地得为最近地,虽乙地同时或以后亦有会计师公会之设立,亦无强其再行加入乙地公会之理。至是否得为最近地,应依事实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