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確定判決判定商業經理人之責任即應依判執行執行時不能再就事實調查免以執行命令變更判決之內容如果該經理人已經解任非無異議之訴可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