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确定判决判定商业经理人之责任即应依判执行执行时不能再就事实调查免以执行命令变更判决之内容如果该经理人已经解任非无异议之诉可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