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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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25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26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编辑]

  地方法院檢察官就初級審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後對於聲請再議認為無理由者應將卷證逕送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全文內容[编辑]

民國17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復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電[编辑]

  地方法院檢察官,就初級審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後,對於聲請再議,認為無理由者,應將卷證逕送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附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代電[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兼代首席檢察官王鈞鑒。查聲請再議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原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將案卷宗及證據物件,送交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惟初級管轄案件,經地方法院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者,其聲請再議究送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抑送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較之刑事訴訟律規定,送交高等或地方檢察長者,似欠明晰,殊滋疑義。墾乞鈞席轉請解釋,迅賜電覆,以便遵辦。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左文炬叩支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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