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2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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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2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2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地方法院检察官就初级审案件为不起诉处分后对于声请再议认为无理由者应将卷证迳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复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电[编辑]

  地方法院检察官,就初级审案件为不起诉处分后,对于声请再议,认为无理由者,应将卷证迳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附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代电[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兼代首席检察官王钧鉴。查声请再议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3项规定,原检察官认为声请无理由者,应将案卷宗及证据物件,送交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惟初级管辖案件,经地方法院检察官处分不起诉者,其声请再议究送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抑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较之刑事诉讼律规定,送交高等或地方检察长者,似欠明晰,殊滋疑义。垦乞钧席转请解释,迅赐电覆,以便遵办。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左文炬叩支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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