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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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買賣人口條款所稱子女應從廣義解釋如販賣不歸自己撫養監督之他人子女自係略誘或和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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