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5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4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前清現行律、造畜蠱毒殺人條例、新刑律中無該當明文亦不背乎民國國體當然繼續有效

  販賣嗎啡仍應適用前清現行刑律條例及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辦理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