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系統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該管最高級行政機關,應視同條所列事業屬於何級政府定之縣市衛生院所屬衛生治療事業,既屬於縣市政府,則雖縣市政府辦理此項事業受其上級機關之指導或監督,亦不能不認縣市政府為該管最高級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