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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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7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7號解釋》
院解字第3678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財政收支系統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該管最高級行政機關,應視同條所列事業屬於何級政府定之縣市衛生院所屬衛生治療事業,既屬於縣市政府,則雖縣市政府辦理此項事業受其上級機關之指導或監督,亦不能不認縣市政府為該管最高級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