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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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日 |
(一)偽滿政府在戰時施行之有關取締囤積居奇抬高物價等禁令,與海牙陸戰規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無涉。
(二)任職偽滿縣政府之日籍或臺韓籍人員,遵奉其上級政府命令查扣違背統制法令之物資,移送偽法院判處沒收,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三條第三十三款之所謂沒收情形有別,不能認為該條款之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