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偽滿政府在戰時施行之有關取締囤積居奇抬高物價等禁令,與海牙陸戰規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無涉。
(二)任職偽滿縣政府之日籍或臺韓籍人員,遵奉其上級政府命令查扣違背統制法令之物資,移送偽法院判處沒收,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三條第三十三款之所謂沒收情形有別,不能認為該條款之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