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6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1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1 條 ( 24.01.01 ) |
數罪併罰案件,如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各處其一時,當然併執行之,毋庸援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自不必於判決主文內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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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1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1 條 ( 24.01.01 ) |
數罪併罰案件,如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各處其一時,當然併執行之,毋庸援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自不必於判決主文內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