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6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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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18 頁 | |
因吸食鴉片經軍法機關判處徒刑,又因誣告經司法機關判處徒刑,并由最後審判之司法機關定其執行刑之某甲,如無軍人身分,除合於非常時期監犯調服軍役條例之規定,得調服軍役外,不得依軍事犯調服勞役暫行辦法調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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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18 頁 | |
因吸食鴉片經軍法機關判處徒刑,又因誣告經司法機關判處徒刑,并由最後審判之司法機關定其執行刑之某甲,如無軍人身分,除合於非常時期監犯調服軍役條例之規定,得調服軍役外,不得依軍事犯調服勞役暫行辦法調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