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法設定之地役權不因該供役地或需役地之所有權移轉而變更其效力除有法定消滅原因外自得繼續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