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法设定之地役权不因该供役地或需役地之所有权移转而变更其效力除有法定消灭原因外自得继续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