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經政黨提名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員候選人之黨員,得經選舉人法定人數之簽署登記為候選人,已見院解字第三八四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