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44號解釋
外观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84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6日 |
(一)經選舉人法定數人之簽署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員候選人者,如所得票數較政黨提名之候選人為多,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八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當選次序自以經選舉人簽署之候選人為先。
(二)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所謂候選人並無正缺與候補之分,凡經政黨提名者,苟已依法登記為候選人,其當選與否均依得票之多寡定之。
(三)未經政黨提名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員候選人之黨員,如經選舉人法定人數之簽署登記為候選人,而其所得票數最多者,自非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員。
聲請書
附陝西高等法院原代電
南京司法院院長居鈞鑒茲有關於選舉訟訴之疑義三點(一)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侯選人依照法定當選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依次當選而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有被選舉權而願為侯選人時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得登記為侯選人公開競選非經登記不得當選之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有被選舉權而願為侯選人時經三千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得登記為侯選人公開競選非經登記者不得當選之規定倘政黨提名之侯選人得票較少而簽署之侯選人得票最多時因此發生訟爭將如何處理(二)政黨提名侯選人有正缺與侯補之分倘侯選之人得票較多而正額得票反少時因此發生訟爭對於正缺將如何處理(三)倘有黨員未經核定為侯選人而仍自由競選結困得票最多而當選時如發生訟爭將如何處理事關法律疑義理合電請解釋示遵陝西高等法院院長郗朝俊叩巧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