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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6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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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6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9號解釋》
院解字第3870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9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選國民大會代表後兼任縣參議員現行法上既無限制,自非不得兼任,至得否兼任將來依法產生之省市縣議會議員,應依其時之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