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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6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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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6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9号解释》
院解字第3870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9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选国民大会代表后兼任县参议员现行法上既无限制,自非不得兼任,至得否兼任将来依法产生之省市县议会议员,应依其时之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