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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7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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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6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9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二項,在各省市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既係以現有之各省市參議會或臨時參議員為選舉人,則臨時參議會參議員已依法選出之監察委員,自無須由在後成立之參議會參議員另行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