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二項,在各省市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既係以現有之各省市參議會或臨時參議員為選舉人,則臨時參議會參議員已依法選出之監察委員,自無須由在後成立之參議會參議員另行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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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二項,在各省市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既係以現有之各省市參議會或臨時參議員為選舉人,則臨時參議會參議員已依法選出之監察委員,自無須由在後成立之參議會參議員另行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