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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7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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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9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第五条第二项,在各省市议会未正式成立以前,既系以现有之各省市参议会或临时参议员为选举人,则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已依法选出之监察委员,自无须由在后成立之参议会参议员另行改选。